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使用其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所加的负担。地役权制度的精神在于尽量不削减供役地的效用而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地役权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法律制度,与现行民法规定的相邻权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相邻权的权源是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所以,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越出法律赋予当事人当然权益的范围之外。基于需役地人的意思,即更好地利用需役地,而使他人不动产上额外增加的负担,是独立的他物权。第二,两者的制度价值不同。相邻权作为所有权及使用权法定的扩张,是法律基于自身的强制性对邻近不动产使用给予的最低限度的调节。而地役权私法色彩浓厚,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自治权,更加充分实现不动产的利用价值。第三,地役权调整的是广义相邻关系,不限于近邻,而是基于需役地的需要去寻找能实现其利用价值的供役地即可。(姚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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